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文字的国家,有56个民族,80种以上语言,约30种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法》规定,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有助于提高社会交往、信息传递的质量和效率,有助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助于改善发展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对于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培养爱国主义情操,增强民族凝聚力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学校是语言文字工作的主阵地,是推广和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养国民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增强国民文化自信的重点领域,使用和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高等学校的法定义务,也是学校依法办学的基本要求。学校教育教学是提高国民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提升人力资源素质的主要渠道。学校师生是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扎实做好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是切实发挥语言文字事业基础性、全局性作用的关键环节。
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是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说好普通话、用好规范字、提高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是学校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基本内容。提高学生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是强化学生能力培养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学生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的坚实基础。学校做好语言文字工作,对学生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全面提高综合素质、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具有重要意义。
语言文字事业是文化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支撑力量。做好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充分发挥学校的人才培养及社会辐射作用,将语言文字工作从校园向社会延伸,是高等学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充分保障,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提供有力支撑;是全面提升学校文化品位和格调,树立学校语言文字新形象,凸显办学特色,促进学校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此,全校上下都应讲好普通话、写好规范字。让我们携起手来,在各自的岗位上,积极发挥“讲好普通话、写好规范字”的先锋模范作用,为推动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相关文献摘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标准。
第十九条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 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二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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